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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9-02-18 來源:伍略咨詢公司
銀行業作為金融業的主體,結構調整優化更為重要。擇優轉制一批小貸公司為小型銀行,不失為一種探索途徑。
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融資難題一直是各界關注的重點。盡管近年來在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的共同努力下,小微企業融資情況已得到明顯改善,但大量小微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仍遠未得到滿足。如何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是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不可推卸的重要責任。
201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以金融體系結構調整優化為重點,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發展民營銀行和社區銀行,推動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業務回歸本源。”可見,為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民營經濟,尤其是中小微企業,金融結構調整優化將是改革的重點。銀行業作為金融業的主體,結構調整優化更為重要。擇優轉制一批小貸公司為小型銀行,不失為一種探索途徑。
一、大中型銀行拓展小微金融業務的空間
在監管部門的大力引導和推動下,近年來包括工農中建交等大型國有銀行和招商、興業、中信、光大、民生、浦發等股份制銀行在內的大中型銀行在服務小微企業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創新普惠金融服務也成為多家商業銀行的發展重點。根據人民銀行數據,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主要金融機構用于小微企業的貸款余額較五年前實現翻倍。按照銀保監會對于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三個不低于”目標以及“兩增兩控”的新要求,不少商業銀行小微貸款出現快速增長。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主要金融機構投向小微企業的貸款余額同比增速為10%,前三季度增加小微企業貸款1.48萬億元,增量占同期企業貸款增加額的22.4%。銀保監會數據還顯示,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全國普惠型小微企業有貸款余額的戶數已經達到1601.01萬戶,同比增加 406.71萬戶。
然而,大中型銀行進一步拓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空間可能有限。大中型銀行的業務邊界由一整套與其規模和范圍相符合的業務流程、運行機理、激勵約束機制和系統最優設置所決定。大中型銀行繼續大力發展小微企業貸款,可能面臨一系列問題。
客戶定位和業務結構使大中型銀行信貸的主要對象是大中型企業。大中型銀行小微企業貸款占比已經很大,2015年至今,國有大中型銀行對小微企業的信貸余額占貸款總額的比重平均約為15%,占商業銀行小微貸款余額的比重維持在30%以上。而大中型銀行還要服務于大中型企業及同業機構,并滿足居民在消費貸款等方面的大量需求。在貸款總規模沒有快速增長的條件下,大中型銀行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比例和規模很難大幅增長。
大中型銀行開展小微企業融資在風險偏好上存在差異。大中型銀行基本上都是上市銀行,較大的融資風險對于上市銀行而言存在著較大的壓力。根據人民銀行數據,截至2018年9月末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為3.39%,較大型企業高2.2個百分點,較中型企業高0.84個百分點。有些小微企業本身信用狀況不佳,受到的社會監督較少,惡意騙貸、逃廢債務現象屢見不鮮。盡管一些銀行通過加強產品、擔保、機制等方面的創新以及提高風險容忍度等來降低小微業務風險,卻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客戶的風險結構。但另一方面,現階段大中型銀行給小微企業的平均貸款利率大約在6%左右,遠低于小微企業從其他渠道獲取資金的平均市場成本,資金價格未能真實反映小微企業信貸風險。
大中型銀行小微金融業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對稱。通常,大中型銀行市場第一線的基層行往往不具有貸款最終審批權,需要逐級報送上級分行進行審批,而上級分行又很難掌握當地小微企業真實經營情況的“軟信息”,主要依賴小微企業財務報表和抵質押擔保等“硬信息”進行審批,較難充分滿足小微企業的實際授信需求。即使上級機構將審批權下放,但由于上級機構離市場較遠,中間環節較多而信息層層遞減,審批的相關制度、流程風險偏好較易脫離實際。尤其是對財務管理不甚規范、缺乏抵質押措施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大中型銀行往往難以有效掌握和跟蹤其真實經營情況,從而弱化了基層行對小微企業的營銷和服務。
大中型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機制上的靈活性不足。小微企業實際分布的行業非常廣泛,企業經營千差萬別,不同類型的小微企業對銀行金融產品的需求有著很大的差異。目前各家大中型銀行雖然推出了不同名稱的支持小微企業的金融業務,但各業務產品本質相似,以抵押貸款和銀行承兌匯票為主。由于各行小微企業信貸制度的高度統一,產品的創新程度有限,且貸款審批程序較為漫長和復雜,大中型銀行的主流產品及服務模式較難滿足小微企業小額融資需求,很難適應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的多樣性和多變性。盡管大中型銀行可以成立小微融資的事業部來專業化運作,但大中型銀行的風險偏好和風控理念必然會潛移默化地影響事業部的運作。
二、小型商業銀行客戶和業務的定位變異
相比之下,小型銀行在服務小微企業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一是小型銀行客戶定位清晰且穩定,具有明顯的“下沉”優勢。更容易了解和把握區域內小企業以及小企業主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的“軟信息”,克服信息不對稱難題。小資產、小資本、小區域、小客戶、小業務等“五小”特征表明小型銀行只能主要服務于小微企業,而不易萌生“做大做強”的沖動,也難以傍“大款”。二是小型銀行可以沿用銀行成熟的風險管理機制并結合小微客戶特點加以改造,形成相匹配的風控理念和風險偏好。所有小型銀行都置于存款保險制度的覆蓋之下,因而可以較好地控制系統性風險。三是小型銀行的業務流程相對較短,操作程序簡便易行,效率優勢、成本優勢比大中型銀行更為明顯,也更能有針對性地為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四是與小額貸款公司不同,小型銀行可以吸收存款,不僅可以系統性地獲取金融資源并持之以恒地配置給小微企業,而且還可以通過信用創造,合理加杠桿,大幅增強服務小微企業融資的能力。
近年來城商行和農商行對小微企業的業務拓展力度在加大,其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在商業銀行中的比重呈現逐年放大的趨勢。根據銀保監會數據,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該占比已經達到51.5%。比如,常熟農商行(第一大股東為交通銀行)堅持服務小微的市場定位,率先成立小微企業總部,以“五結合”要求持續加強全流程風險識別和管理水平。通過開發豐富的產品線和流水線小微信貸工廠模式,在較好滿足小微企業貸款“短、小、頻、急”需求的同時,也較好地解決了小微企業風控問題。
有必要指出,金融需求的分層特點決定了金融機構的服務也應該相應分層。大中型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更適合服務于業務結構較為復雜和規模相對較大的大中型企業,小銀行的靈活性和“下沉”特點則決定了小銀行才應是發展小微金融業務的主力軍。這一點已為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的實踐所證明。
然而,在當前我國的銀行業,中小銀行的規模和速度情節依然十分濃重,不少銀行始終把做大規模作為經營發展戰略的首要目標,包括一些以服務當地為本的小銀行也出現了這樣的動向。1995年國務院決定在大中城市組建地方股份制性質的城市商業銀行,其市場定位在于服務地方經濟、服務小微企業和城市居民。但實際運作過程中,部分城商行并非堅持在本地區“做精做強”,而是與一些大中型商業銀行一樣選擇“做大做強”。有些地區把一些小銀行整合起來組成一個具有省級范圍的區域型銀行,部分突破行政區劃在全國開展業務,個別地區級城商行還在省會城市設置分行等等。這些做法無疑偏離了城商行的定位初衷。
P2P互聯網金融公司以其高效靈活的運作特點,一度被認為是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途徑。然而,相比以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機構具有嚴格的貸款申請和審核程序,由于風控機制存在基礎性缺陷,互聯網金融平臺在實際運作中通常難以落實借款人信用調查和抵質押手續以及貸后管理等舉措,存在較大的信用風險。不僅如此,P2P互聯網金融平臺還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鑒于相關機制存在缺陷,部分平臺公司將資金挪作他用,導致出現提現困難或者限制提現的現象。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來看,當前并不適宜為了服務小微企業融資需求,而放手讓P2P等具有明顯內在管理缺陷的互聯網金融公司“野蠻生長”。
三、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滯步不前、陷入困境
從推出初衷來看,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的目的是服務于小微企業,突破小微企業融資瓶頸;同時收編“地下錢莊”,促進一直處于“灰色地帶”的民間金融走向規范經營。與國有大中型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相比,小額貸款公司在小微企業融資方面具有多項優勢。在服務對象方面,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民營企業和自然人,境外投資公司和國有企業的投資比重相對較小,客戶群體也集中于民營企業等中小型公司,具有服務小微企業的“天然基因”。在服務效率方面,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提供靈活多樣的融資擔保方式,擔保條件相對較低,且貸款手續簡便,審批、放款速度快,能使小微企業迅速、方便地籌到所需資金。在產品設計方面,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期限靈活,還款期限、方式可由雙方隨時協商,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小微企業現金流不足的壓力。在風險控制方面,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半徑主要聚焦于當地,借貸當事人彼此之間比較了解,與融資相關的信息較易獲得,高度透明,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對稱引發的信貸風險。
然而受制于內外多種因素,當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幾乎陷入困境。2008年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在全國各地迅速展開。根據人民銀行數據,截至2018年9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8332家,貸款余額9721億元,已發展成為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的一支新生力量。從發展歷程看,在經歷2008年至2013年快速發展期后,全國小額貸款公司進入了減速階段。以機構數量為例,2011年至2013年期間每年增加1700余家,2014年增加952家,2015年增加119家,2016年和2017年不增反降。實際上從2014年開始,小額貸款公司的四大主要統計指標(機構數量、從業人員、實收資本、貸款余額)增速均放緩,2016年全部小幅負增長,行業發展陷入了困境,同時暴露出諸多問題。2018年以來,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數量和從業人數仍在持續減少,可見行業的退出浪潮仍在繼續。
歸納起來,當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主要面臨如下問題。
一是融資來源嚴格單一,缺乏規模效應。由于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并存有融資額度最高不超過注冊資本的50%的限制。這導致多數小額貸款公司出借的資金基本上都是自有資本,在小微企業巨大的資金需求面前,很容易出現“無錢可貸”的局面,無法合理利用財務杠桿。
二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夠,運營成本居高不下。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上不屬于金融機構,無法享受到金融機構的一系列政策。例如稅收方面,相比其他金融機構需要承擔更高的稅負。再如融資利率方面,即使小額貸款公司能從銀行得到融資,也不能享受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而只能依照企業貸款利率,加上銀行貸款對抵押、擔保要求很高,導致小額貸款公司融資顯性成本和隱形成本均偏高。
三是轉型村鎮銀行門檻過高,民營資本望而卻步。許多小額貸款公司當初開辦的目的就是想要過渡到村鎮銀行,而《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要轉型村鎮銀行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例如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這意味著一旦轉制,發起小額貸款公司的民間資本將被迫讓渡控股權。再如持續營業3年及以上且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等硬性條件,更是將絕大部分小額貸款公司拒之門外。
四是地方監管的局限性,限制了對行業發展指導作用的發揮。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主要由各地區金融局(辦)負責。由于監管人員數量較少,因此監管重點主要側重于準入、退出、業務資質等方面,難以實現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全面和過程管理,監管深度明顯不足。
五是自身風控機制不成熟,公司治理尚欠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對象一般是不符合銀行放貸要求的機構和個人,屬于銀行的邊緣客戶,本身具有高風險屬性。由于行業特質,小額貸款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容易受到股東的隱性牽制,審核評估難以按照規范流程處理。而從業人員素質和信息化建設與傳統金融業的差距也制約其業務的發展和對風險的把控。
四、擇優轉制小額貸款公司為小型商業銀行的思路
我國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長期以來得不到有效解決,根本問題是金融體系的結構存在問題;金融供給與需求不相匹配,缺少能與小微企業“門當戶對”開展業務的小型“下沉式”的金融機構。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從金融體系的供給側入手,可以考慮推動小額貸款公司中較好的部分轉制成為小型商業銀行,讓這些小型銀行在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方面發揮主力軍的作用。
1、擇優轉制一批小額貸款公司為小型商業銀行
實踐證明,對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在內的民間融資、非正規金融一味采取“禁”、“堵”的方式解決不了問題,而應通過“疏”的方式加以規范,積極引導民間非正規金融走上規范化發展道路。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而言,其自身也有進一步向規范化金融機構轉變的內在需求。因此,建議在堅持風險防范和規范發展并重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小型商業銀行。參考德國、日本、美國等商業性金融體系中的社區銀行建設經驗,在規范小型銀行管理的同時,有效發揮其“經營機制靈活、管理鏈條短、距離市場近”等組織優勢,以及審批環節少、擔保方式多樣、貸款流程簡單等機制優勢,為小微企業提供靈活、便利和高效的信貸支持。
在未來三五年內,如果有相當數量的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小型銀行,并培育一批小型銀行,加上村鎮銀行等現有的小型機構,從而使小型銀行成為一支小微融資的重要生力軍。同時繼續鼓勵大中型銀行、城商行、農商行等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以“幾家抬”的方式通過多措并舉、持續推進,基本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2、嚴格實施轉制小型商業銀行的規范管理
從類公司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由類銀行管理的小型銀行,必須在監管上嚴格實施加以規范,以切實服務小微企業,避免發生金融風險。在經營模式方面,一是在經營區域上,選擇小微企業基礎較好、具有較為旺盛的持續性融資需求的地區,為小型銀行可持續發展提供足夠的業務空間。二是在網點設置上,將小型銀行經營區域嚴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不允許跨地區經營,不允許收購兼并,因為這兩種方式是做大的捷徑。三是業務范圍嚴格限制在零售業務和小微信貸,促使其聚焦服務當地居民和小微企業,通過本地區業務的自然增長來保持發展。四是在資本結構方面,明確單一股東占比的最高限,鼓勵中小民營資本分散持股,以實現共同治理,避免出現絕對控股股東控制小型銀行的局面。允許小額貸款公司在轉型為小型銀行時維持原有股權結構基本不變。商業銀行可以參股,但不一定為最大股東,以繼續發揮其原有靈活的經營風格和獨特的競爭特點。
在監管方面,一是從公司治理、經營業績、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等方面入手,設定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小型銀行的門檻,保證實現擇優的目標。二是必須要由符合監管明確的資格要求的職業經理人負責管理小型銀行,由素質高、經驗足的經營班子管理其日常經營活動,主要出資人可以擔任董事長。三是在銀保監會體制下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框架下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實施專業化的小型銀行垂直與地方相結合的管理體系。四是開展規范化、高標準的監管,在某些方面如風險的監管標準比其他銀行還可以更高一些,要求更嚴格一些。五是建議由監管部門主導開發一套適用于小型銀行業務運行和管理的軟件系統,新設立的小型銀行必須使用這套系統并與監管部門聯網。其功能一是強制性的規范其業務流程;二是監管部門可以依此系統便利地觀察分析其業務活動,進行規范管理;三是運用大數據等工具手段進行實時監控。
通過擇優轉制一批小額貸款公司為小型商業銀行、在銀行體系進一步引入民營資本,未來一個時期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緩解。此舉有助于將非正規的民間金融融入到規范的金融體系中來,我國金融結構總體上將更加趨于完善;有助于推進金融體系更有效地服務實體經濟,化解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當然,由于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發展或轉制小型銀行,一定要注意與當地經濟發展需要相適應,立足當地小微企業發展實際,不貪大求全,避免盲目“大干快上”而帶來新的金融風險。
轉自: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
(本文作者連平介紹: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中國金融40人論壇成員和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