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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905-06-22 來源:
大型吊裝設備(行車)的操作規程
1 目的
規范行車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設備和人身安全。
2 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行車的安全操作。
3 規程
3.1 操作者必須熟悉行車的一般性能結構,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工種操作證》后,方可進行操作,并遵守安全規則。
3.2 按照潤滑規定加油,檢查游標油量及油路是否暢通,保持潤滑系統清潔,并檢查手柄位置、操作機構是否靈活、可靠。
3.3 每班開動前必須進行以下各項檢查:
3.3.1 吊鉤鉤頭潤滑有無缺陷。
3.3.2 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脫槽現象。
3.3.3 大車、小車及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
3.3.4 各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
3.3.5 行車時有無異響。
3.3.6 若發現缺陷或不正?,F象,應立即進行調整、檢修、不得遷就使用。
3.4 開車前,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放在零位。關好門,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3.5 起車要平穩,并逐漸加速,對起升機構每檔的轉換時間可在1-2秒中,對運行機構每檔轉換時間不應小于3秒,對起吊大重量的行車各檔轉換時間應在6-18秒。視起重重量而定,嚴禁高檔啟動。
3.6 嚴禁超規范使用行車,必須遵守《行車安全管理規程》中“十不吊”的規定:
3.6.1 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3.6.2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6.3 吊索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3.6.4 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3.6.5 歪拉斜掛不吊。
3.6.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游活動物不吊。
3.6.7 氮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3.6.8 帶棱叫角刃口的物件未墊好的不吊。
3.6.9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3.6.10 違章指揮不吊。
3.7 每班第一次起吊貨物時(或在符合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的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3.8 操作行車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吊物平穩,吊鉤轉動時不準起升,防止鋼絲繩出槽。
3.9 大小車行駛接近終點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終點開關作為停車手段,也不準用反車達到制動的目的。
3.10 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3.10.1 起升、降落重物時,開動大小車行駛時。
3.10.2 行車行駛視線不清楚通過時,要連續報警。
3.10.3 行車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行車時。
3.10.4 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3.11 禁止行車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吊著重物時,操作者和掛索人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3.12 行車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在軌道上或行走臺上行走,也不許從事檢修。
3.13 有兩個吊鉤的行車,在主、副鉤使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必須一個鉤一個的單獨工作,以免兩鉤相撞。
3.14 兩個吊鉤的行車不準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升到接近極限位置高度,吊鉤上不準掛著鋼絲繩。
3.15 同一跨度內有兩臺行車工作時,必須保持1.5米的距離,以防止相撞。工作需要兩臺同時接近時,應經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在0.3米以上。
3.16 禁止兩臺行車吊同一物件。在特殊情況下,應采取安全措施后,并不得超過極限負荷,由專人負責現場指揮方可起吊。
3.17 在正常工作時變換運轉方向時,必須將控制器扳到零位,換擋機構完全停止轉動后再進行換向開車。
3.18 電器各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隨時檢查以便調整和更換。
3.19 工作中制動器、軸承和電器等部位有過熱、異音或異?,F象時,應將控制器扳到零位,應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3.20 行車作業完畢后,應將行車停止在指定位置,小車行駛到駕駛室一端。吊鉤升起,全部控制扳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拭,保持整潔,應做好當班運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