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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905-06-22 來源:
案例:勞動者未簽合同靠電話錄音贏官司
由于公司未簽勞動合同,女白領汪小姐利用一份與公司領導的電話錄音,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獲勝。公司對此表示不服,向法院起訴。日前,靜安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汪小姐雙倍工資5.6萬余元,并補繳社保費2.9萬余元(其中汪小姐個人承擔6710元)。
2008年8月下旬,北京某攝影有限公司在滬設立上海分公司。2008年9月1日,汪小姐以公司未與其簽定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公司給付雙倍工資及未繳的社保費。同年11月,汪小姐獲得勞動仲裁勝訴,勝訴的關鍵是汪小姐提供了一份自己于2009年7月與公司領導的電話錄音證據。
汪:老總,我是YOYO,我想問一下,是不是可以給我開個離職證明?
老總:給你開證明,就得幫你簽合同。
汪:我現在已經走了,而且就算簽合同也還是要離職證明,否則還是等于在公司工作。那么……就算簽合同的話,那是不是按照原來的日期寫?
老總:對呀,合同是什么時候到什么時候。
汪:那我去年9月1日來的,然后寫工作到7月9日,合同寫到7月9日?
老總:可以呀。
汪:我薪水都要在合同上體現,就寫6100元嗎?
老總:對呀,就寫去年什么時候到今年什么時候在這兒工作,然后工資是多少,簽一個字就行了。
不過,公司及上海分公司卻不服該裁決起訴至法院稱,汪小姐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唯一被仲裁委采納的錄音證據存在嚴重瑕疵。公司認為,錄音談話的背景是汪小姐請求公司幫忙出具一份勞動合同,公司出于好心同意了該請求,并在雙方確認該勞動合同如何簽訂的時候,被汪小姐私下進行錄音。
法院認為,錄音證明汪小姐要求公司開離職證明,而領導表示開證明必須簽合同,這存在兩種可能:一是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汪小姐利用了公司領導的善良,誘使其確認存在勞動關系;二是汪小姐在無法通過正常手段取得證據情況下,無奈采取的非正常手段。為此,汪小姐又提供了公司的定購單、報價單等證據加以佐證,而在這些證據中,聯系人欄中出現了YOYO的簽名。雖然公司表示這些單據與汪小姐無關,但此解釋未能通過證據予以佐證。綜合上述兩組證據,可以基本排除汪小姐有故意誘使可能,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