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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905-06-22 來源:
勞動者工作期間侵權將由東家擔責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該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作為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門,該法涉及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有諸多內容彌補了現有法律的空白。其中,有幾項內容與勞動者關系尤為密切。
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侵權由用人單位“埋單”
對于普通人來說,工作是安生立命之本。工作往往都是單位給安排的,得聽“東家”指揮。如果在執行單位的工作安排過程中導致損害別人利益的事件發生時,該誰來負責呢?諸如貨車司機在送貨途中將人撞傷、小區保安在安保過程中致人損傷……
對此,《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那么,如果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能否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追償?
據了解,在該法草案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和接受勞務一方的個人對他人賠償后的追償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認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追償,情況比較復雜。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工種和不同勞動安全條件,其追償條件應有所不同。哪些因過錯、哪些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可以追償,本法難以作出一般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以及因個人勞務對追償問題發生爭議的,宜由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這意味著,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侵權責任的承擔發生訴訟,將由法院來根據個案的情況確定用人單位可否向勞動者追償。
被派遣者工作中致人損害由用工單位賠
目前,不少企業和單位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勞務派遣涉及勞務派遣單位及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和被派遣的工作人員三方關系。
正是由于勞務派遣的關系比一般的勞動關系復雜,在實踐中,往往容易出現勞動者在工作中致人損害后,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相互推諉的現象。
針對此,侵權責任法首次明確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保姆、裝修工侵害他人雇主擔責
現如今,家里請保姆或者小時工的情況日漸增多,請裝修工人裝修房屋更幾乎是家家都會面對的事。如果小時工、裝修工在清洗或安裝窗戶時不小心打碎玻璃,玻璃正好砸傷路人,這種情況誰負責向受傷路人進行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項規定意味著,如果出現類似上述玻璃砸傷路人的情況,將首先由雇小時工者或雇裝修工人者承擔侵權責任。
著名法學專家、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兼副校長王利明分析認為,先讓雇主來承擔侵權責任,主要目的是要保護受害人。他說:“你請的保姆,造成了第三人的損害,你說讓受害人去找保姆,很困難,甚至根本賠償不了。所以,按照英美法的解釋,不管怎么說保姆是你請來的,是為了你的利益,按照你的要求從事勞務。因此,你要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