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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905-06-22 來源:
論稅務系統公務員考核制度內容的不足——重慶管理咨詢公司觀點
1 職位分類不到位
職位分類是基于政府及公務員的利益,將其公務員職位就其所任工作性質、內容及責任,予以準確的定義、順序的排列、公平的品評,以作為人事管理上公平處理的基礎。
職位分類是實施公務員制度的首要環節,有利于完善機構建設、定編人員,更是考核制度的核心和靈魂,因為科學合理地設置職位,制定詳細的職位說明書,建立結構恰當合理,職責、任職條件比較明確的公務員職務和等級系列是公務員考核制實施的前提。
但目前我國稅務系統中的職位分類還不發達,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12個職務等次共I7個)的劃分還有不完善之處。對于眾多的、工作性質相差極大的非領導職位也沒有完全劃分清楚。在這種情況下,職位說明書大多是有其名而無其實,流于形式。這種職位說明書只是簡要的、原則性的,某此特定職位要求的職責和條件通常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使得稅務系統在進行公務員考核時候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進行衡量,無法判斷公務員是否已經完成了本職工作,完成到什么程度,工作質量如何。久而久之,“職位說明書既喪失了考核中的尺度的價值,又失去了對公務員的吸引力,成為一紙空文”。與此同時,職位分類還缺乏具體的規范性文件和正式的規范,法制化水平偏低。
2 考核標準過于籠統模糊,缺乏細化與具體化
稅務系統的公務員考核標準也與其他部門公務員的考核標準一樣,分為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其中以工作實績為考核重點。雖然一些細則對德、能、勤、績、廉的內涵作了闡釋,但仍然過于籠統,操作性差,往往導致考核結果的失真,嚴重損傷考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在我國稅務部門中,公務人員的隊伍龐大、人數眾多、職位種類繁多、職務層級復雜,所以考核的標準要達到公正、合理、科學,就必須充分細化與具體化,以此適應各個層級的各類公務人員。然而我國目前現行的公務員考核制度中規定的“德、能、勤、績、廉”5項標準只是原則性的規定,考核評估標準過于籠統,雖然有的部門出臺了一些細則,但“由于工作性質、工作特點差異大,部門之間、被考核者之間缺乏可比性,考核者無所適從”。
3 考核責任制不完善
《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考核國家公務員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必要時,部門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行政副職負責考核”,同時又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對考核主體的責任做了一般性的要求,但未明確規定各個考核主體在各個考核環節應負什么樣的責任,認真履行了責任有何獎勵,失職失誤有何追究。以至于在稅務系統的考核實踐中,考核工作到底誰負責,變得比較模糊,考核委員會和行政負責人在考核工作中的關系也不夠明確,失職、失誤無法追究。一些被考核者未履行崗位責任或有嚴重的問題仍然在考核中輕松過關,考核主體礙于情面,做好人,或與被考核者有私交,于是在考核中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使公務員管理的一個重要把關環節變得沒有實際意義,稅務系統依據這樣的考核結果用人后果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