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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905-06-22 來源:
為何公務員考核結果難以兌現?——重慶管理咨詢公司觀點
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作為對其進行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通過獎優罰劣體現考核的激勵功能。而在稅務系統的實際工作中卻存在著這類明顯的問題:公務員待遇優劣的更多相關因素往往是制度外的,而作為制度內因素的績效測評卻被“潛規則”所淹沒,考核結果的使用缺乏與之配套的相關制度安排,考核結果往往難以兌現。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沒有真正和職務升降掛鉤,只要不是被評為“不稱職”和“基本稱職”等次,就可以享受與年度考核等次“優秀”的人員同等的晉職機會,影響了公務員爭優的動力。
二是對優秀等次公務員的激勵力度不夠。由于觀念的滯后、考核等次的確定缺乏權威性、行政資源有限等因素的影響,稅務系統中有不少單位對優秀等次的公務員缺乏足夠的激勵,被確定為優秀和稱職的公務員,在職務晉升、晉級增資和獎金發放等方面實際上沒有多少區別,使公務員晉升職務實際上往往與考核工作“兩張皮”,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得不到令人羨慕的激勵,起不到激勵先進的作用。
三是優秀等次比例分配不盡合理。在實際工作中,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所占的比例極小,多數人集中在稱職等次的平臺上。在優秀等次的評定上,稅務機關中一些人數少的科室,往往兩三年內才能分配一個優秀等次名額,而對于一些人數較多的大科室每年按人頭分配優秀等次名額較多,這往往會出現有的科室要等好幾年才排的上一個優秀指標,而有的人年年是優秀,還有的科室礙于情面出現輪流坐莊的現象。
四是考核等次的區別性不強。由于考核等次的確定缺乏權威性、稅務機關某些單位的領導處于穩定大局的考慮等多種原因,絕大多數單位考核只有優秀、稱職兩個等次,考核等次的區別性不強。部分表現不佳的公務員沒有得到負面的信息和“負面的激勵”(告誡或懲處),因而始終自我感覺良好,沒有危機感和負疚感。
五是部分考核結果處置不當。對“基本稱職”沒有明確的處置意見。《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沒有“基本稱職”這個等次,而《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公務員考核工作的意見》雖然規定了“基本稱職”這個等次,卻沒有規定對基本稱職等次的處置意見,造成稅務系統各單位沒有明確的依據可循,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