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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8-08-23 來源:伍略咨詢公司
現代公司制度下,公司的投資者或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股東選舉成立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對公司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一般而言,公司的所有者并不直接參與公司的具體運營,所有權與經營權是相分離的,這一特征在上市公司身上尤為顯著,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都由公司的經營者所控制,但經營者由于與所有者的目標和立場的不同,會產生相悖的選擇,甚至是損害到所有者的利益,這樣就引發了一些公司結構治理中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所有者如何通過經營者來保證自己的目標和利益的實現?所有者如何激勵和制約經營者為自己的需要來行事?而解決這些問題依靠什么,除了建立內控體系、設立監督部門,企業必須對經營者的業績進行考核和評價來實現激勵和監督,通過經營者的業績評價,所有者能發現企業資產是否保值增值,經營者有沒有盡職盡責,有無營私舞弊,公司有沒有出現問題。
作為經營者而言,公司的高層管理者,為了實現公司的經營目標,滿足公司所有者的需求,需要與各職能部門與公司的經營目標保持一致,但同樣,這些職能部門也會有自身的利益,而如何有效的激勵和約束這些職能部門為公司的經營目標服務,也擺在了經營者的面前。同樣,企業的經營者也需要對這些職能部門進行考核和評價。以此類推,部門員工的業績考核和評價也是實現部門目標所必不可少的。在公司內部,各級業績考核和評價是實現公司經營目標所必須的,同時,在公司外部,公司的債權人、潛在的投資者、上級主管部門、政府部門等利益相關方根據不同的目的都需要對公司的業績做出評價。